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已有多人被处罚!南宁警方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

南宁治安警事 2020-07-08 阅读量 447

  为进一步加大养犬管理工作力度,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南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多措并举,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养犬行为,推进创文明城工作顺利进行,近期持续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劝导并开展文明养犬宣传。

  7月2日晚,治安支队联合兴宁公安分局在朝阳广场及周边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当晚的整治行动中,民警针对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犬只随地排便等违法行为及不文明现象进行综合整治,为群众及遛犬人进行了文明养犬,文明遛犬的法律法规宣传,向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100余份,为创建文明城市助力。通过整治行动,提高养犬居民依法、文明养犬的意识,共同维护优美、和谐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维护辖区优美的人居环境。6月28日和7月2日,邕宁公安分局组织民警到辖区公共场所、江边公园、人流量集中地区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整治不文明养犬专项行动,重点治理遛犬不拴绳、犬吠扰民、犬只不办证、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行为,宣传文明养犬行为,期间共检查犬只37条,处罚无证遛狗3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进一步提升市民的文明养犬意识,营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浓厚氛围。

  6月30晚,南宁市公安局那洪派出所在辖区内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和整治,重点整治遛犬不栓绳、犬粪不及时清理、饲养禁养犬,收容无主犬只,最大限度降低犬只扰民事件的发生,共发放宣传资料126份,当场纠正违规行为6起,处罚违法养犬行为2起。

  7月2日晚,南湖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到各小区开展养犬宣传,向养犬居民详细讲解犬只免疫知识及养犬登记证办理流程,并告知犬只应办理养犬登记证以及外出遛狗务必牵好狗绳、戴嘴套等常识,并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为南宁市创城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7月3日下午,南宁市犬只留检所党支部联合西湖派出所党支部、广西艺术学院第二党支部与机关党委武装保卫处党支部进行“党建 平安校园“文明养犬、犬伤防治讲座管理工作交流活动,就养犬登记和文明养犬等相关法规进行解读,进一步规范校园养犬管理服务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平安校园打下结实的基础。

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爱狗狗的你一定要了解哦

  如果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出现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况,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需注意的事项(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得携犬进入的区域(一)禁止养犬区;

  (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宾馆、酒楼;

  (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倡导文明养犬

共创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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