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副局长林斌受审

2019-12-20

庭审现场

  继上周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庞昆雄案开庭审理后,昨日上午,陆川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一起“保护伞”案:被告人是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林斌,正是吴冬林和庞昆雄的时任上级。与林斌同庭受审的还有其朋友——陈剑。

  公安局副局长和“好朋友”同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林斌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项罪名,主要的犯罪事实如下:

  受贿——2013年至2018年期间,林斌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查处涉赌、涉黄场所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343.6万元,其分得259万元。

  徇私枉法——与检方指控庞昆雄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相同,原来,庞昆雄明知玉林市某酒店的按摩洗浴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后,报告了林斌。林斌获知后,同样接受了按摩洗浴场股东莫某轩的说情,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春节间共收受莫某轩送的2.3万元好处费,未依法对该场所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立案侦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后,玉林市监察委员会对林斌及其家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其中的316.58746万元林斌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同庭受审的被告人陈剑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罪,他在案发前是一个无业游民,利用与林斌是朋友的关系,作为“中间人”,收取涉赌场所交来的“保护费”再转交给林斌,从中分得辛苦费。

  庭审中,陈剑的辩护律师认为,陈剑既非公务员,也非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则坚持起诉意见,认为陈剑虽为无业游民,但其与林斌共谋向赌场收取保护费,实施了受贿的共同犯罪行为,是非特殊身份人员受贿罪共犯。

  被指控三项罪名 流下悔恨的泪水

  公诉机关认为,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伙同陈剑,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林斌受贿数额共计34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陈剑受贿数额为155.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316.5874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受贿共同犯罪中,两人均是主犯。林斌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最后陈述环节,林斌表示认罪认罚,几度哽咽,流下悔恨的泪水。

  庭审历时近5个小时,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陈梅 通讯员 覃坤)


  原标题: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副局长林斌昨日受审 充当黄赌“保护伞” 被控三项罪名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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