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中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玉林日报 2017-06-24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钟广夏 梁毅)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3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甲、刘某乙贩卖毒品案,冯某制造毒品案,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林某某贩卖毒品、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刘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等5起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执行。

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九年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均执行死刑。

“千万不要碰毒品”

父子共同贩毒被判刑

本次宣判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贩卖毒品一案成为关注焦点。他们是父子共同贩毒,双双入狱。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向林某购得若干毒品海洛因、“冰毒”、“K粉”后,在其位于玉州区城西街道的家中分装成小包进行贩卖。当刘某甲不在家时,其父亲被告人刘某乙亦替其出售毒品。

2015年10月29日晚上,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刘某乙,缴获若干海洛因、“冰毒”“K粉”等毒品可疑物。经鉴定,这些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共有海洛因401克,甲基苯丙胺4066克,氯胺酮1055克。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刘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是共同犯罪,其中,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刘某甲属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把父亲拉下水,我很内疚,也很后悔,千万不要碰毒品,一旦碰上了就回不了头了。” 刘某甲说道。

“一步错步步错!”

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

“以后家族里面有人吸毒,一定要强制戒毒。一步错,步步错!” 当天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刘某均,在与家人的最后会面时,悔恨交加说出了这句话。

被告人刘某均,25岁,是广东东莞人,于2015年5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向一男子以每千克24000元的价格购得5000多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于次日早上携带到玉林市,准备贩卖给玉林籍叫“肥哥”的男子。

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均在玉州区人民东路国防大厦门口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五大包,净重5021克。经鉴定,从刘某均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55.5%、55.4%、18.3%、32.9%、50.2%。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被告人刘某均死刑。

当天,经向被告人刘某均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及执行死刑命令后,被告人刘某均被押至刑场交付执行死刑。

原标题:重拳出击 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市中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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