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要不回,陆川一男子午夜放火烧屋蹲监四年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2018-10-19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剑红 通讯员 覃坤)单身男子陆某迷恋已婚妇女梁某,多年来,两人像地下党接头一样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当梁某执意分手后,陆某索要5000元分手费,梁某不给,陆某遂怀恨在心,半夜窜至梁某家门前纵火报复。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放火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

  陆某与梁某同是陆川县人,2009年两人在来宾市务工时相识,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5年,两人回到陆川平乐镇打工。2017年4月,陆某发现梁某时常搭乘一男子的摩托车外出打扑克,心生醋意,认为梁某“劈腿”。两人因此发生矛盾而分手。想到自己在“女朋友”身上花了那么多钱和时间,陆某要求梁某向其支付5000元补偿费,且经常拨打电话对梁某进行骚扰。梁某对其不予理会,陆某继而怀恨在心,多次到梁某家纠缠。

  2018年1月14日晚,愤愤不平的陆某用两个容量为596毫升的矿泉水瓶从其摩托车油箱接满汽油,于23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到达梁某家附近。下车后,陆某将汽油从大门门缝处倒入屋内,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

  当晚,梁某与丈夫李某正在家中酣睡,忽然被浓烟和异响惊醒,发现自家大门处起火。梁某住宅仅有一处出口,且窗户均已安装防盗网,无法逃生,为自救两人迅速救火。十来分钟后,大火被扑灭。经鉴定,梁某家被损毁的物品、房屋墙面认定价格为6922元。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过侦查分析,认定陆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月24日晚将其抓获。经审讯,陆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案情,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示:放火是危险的,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实际后果,只需行为存在危险性即可构成放火罪,而且放火是重罪,它的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在量刑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挫折时,一定要寻找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切记发火时莫“玩火”。

  原标题:“分手费”要不回 午夜放火烧屋 蹲监四年!“悲愤男”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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