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死刑原判!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等罪案二审宣判

玉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2019年12月18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等罪案进行二审宣判。其中,驳回迟国君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迟国君等9人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组织、强迫20多名妇女卖淫;为控制失足妇女,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手段致一人死亡。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备受关注。该案是玉林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018年12月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迟国君等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迟国君、陈飞、迟凯林、梁峻、林明强、丘悦、梁华、莫丹妮量刑适当。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迟凯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携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二审期间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峻、林明强、丘悦、梁华、莫丹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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