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湾长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新闻网 2022-10-01 阅读量 402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湾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全面推行湾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

关于全面推行湾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压实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特别是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以下统称北防钦三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北部湾(广西),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关于建立湾长制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党政同责、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海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广西形成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海和谐、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引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政同责、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积极发挥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单元管控。立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自然环境条件、海洋保护与开发利用状况、空间管控要求为基础,划定各级湾长制管控单元,实施分区重点管控。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立足广西沿海沿边独特区位优势,以稳生态促转型为导向,推进陆海统筹、河海协同共治,形成流域海域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联防联治协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北防钦三市近岸海域以及海岸线所涉及的设区市、县(市、区)陆域范围(含海岛)实施湾长制。2022年8月底前,建立自治区层级湾长制责任体系;11月底前,北防钦三市建立湾长制责任体系。通过湾长制的有效运行,到2025年,广西重点海湾水环境污染及岸滩、海面漂浮垃圾污染得到有效防控,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海洋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

  二、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单元管控的原则,构建行政区域与海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镇、村五级湾长组织体系。

  自治区级湾长。设立自治区总湾长,由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湾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海洋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北防钦三市市、县级湾长。市、县级湾长包括设区市、县(市、区)总湾长和湾长,其中总湾长原则上由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湾长由本级党政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北防钦三市镇级湾长。镇级湾长即乡镇(街道)湾长,原则上由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北防钦三市村级湾长。村级湾长即村(社区)湾长,原则上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管控单元湾长,原则上由上一级党政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同时分段设立本级湾长。

  成立自治区级、市级、县级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同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林业、北部湾办、大数据发展、海洋、海事、海警等部门组成,湾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自治区级湾长制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海洋局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有关单位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和1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北防钦三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湾长制办公室原则上参照自治区级湾长制办公室设置。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海洋开发利用管控。编制实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临海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良性互动格局,严格管控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贯彻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滩涂和近海养殖空间管控,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陆海污染物排放管制。强化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备案管理。促进白沙河、南康江、西门江、南流江、大风江、钦江、茅岭江、防城江、北仑河等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削减总氮总磷排海量。强化陆域污水收集处理,不断完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落实深海排放管网建设和沿海镇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压实企业环保责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并落实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渔港和渔船污染综合整治,落实中心渔港“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沿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推进农业、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海水养殖环评准入机制,规范养殖尾水排放,推动传统养殖设施改造,推广环保养殖设施配置,推进水产养殖废旧设施的拆解转运以及泡沫、尼龙绳等废弃物的清理处置。加强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整治,建立整治长效机制,开展海湾、港口、河口、岸滩等区域垃圾专项清理工作,保持各海洋管控单元无明显垃圾。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采石,禁止在入海河流、进海水道水域开展非法洗砂洗泥洗矿等活动。推进红树林、海草床和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滨海湿地监管,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构建“林堤滩水”连续的自然生态格局,建设美丽海湾。探索开展海洋碳汇研究。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地管护设施,提升管护能力。

  (四)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建立自治区、市、县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完善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排查辖区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重点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加强油品、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

  (五)加强海洋综合执法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严格执法监管巡查,严厉打击海洋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海洋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加强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活动打击力度,强化行政司法协作。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北防钦三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把推行湾长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狠抓责任落实。其他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二)建立健全运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湾长制责任体系、日常巡湾和工作调度机制、协调和重大决策机制(会议制度)、工作督查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强化对湾长制工作的运行调度管理。加强河海协同共治,将河流入海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和入海口海水质量监测结果通报本级湾长和河长,发现水质超标情况要及时预警处置并报告上一级湾长和河长。各级湾长会议制度与河长会议制度可以保持一致,湾长工作会议与河长工作会议可以套开。

  (三)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设立各级湾长公示牌,明确标识湾长名单、湾长职责、管控单元情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对湾长制工作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科学开发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资金保障。自治区及北防钦三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湾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鼓励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多方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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