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民主选举制度

联合会 筹备委员会 2019-05-29

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广西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六条 本会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新一届理事、监事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本会第一届理事、监事选举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的唱票人、计票人由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筹备组指派人员担任。

第八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或理事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成员,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九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候选人须获得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递交书面报告,理事的变更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的变更由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或理事会提议,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表决成员的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五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递交书面报告。副会长的变更由理事会审批,同意变更的,应及时填写《学会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由全体理事公告;监事的变更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二)增补副会长的,由单位会员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增补副会长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理事会成员的单位公章或签字。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秘书处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临时代替,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所在工作地区政府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市政府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181223日起实行,之前相同权限下与本制度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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