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八统一" 包括这些方面

南国早报客户端 2020-01-13 阅读量 552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八统一”。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其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将有统一标准。

  根据《通知》,此次规范有八个方面内容施行全区统一政策。其中,参保缴费政策方面,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该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方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执行。

  此次政策,还规范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比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得到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等。

  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方面,明确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如果是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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