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房租能不能够减兔,请叫律师怎么说

万象观察 2020-02-20 阅读量 143

  新春佳节,本来是阖家团聚的时刻,万万没想到新型冠状病毒来袭,让喜庆的春节蒙上一层阴影。作为打工仔,一开始可能会因为延长假期感到庆幸,但随着假期余额越来越多,收入骤然减少,有些朋友开始担心在房租问题,后来越来越多人在网上提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房东减免房租,但法律是否支持呢??

  阿K律师观点:

  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租赁用途以及受影响程度,进而考虑不可抗力因素与承租者受到的影响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一、何为不可抗力?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3、不可克服性: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如何区分是否属于可减租范围?

  如上所说,衡量是否属于可减租范围,可变因素在于租赁物用途以及受影响程度,因此我们作以下区分:

  1.租赁物用于商业用途,疫情严重影响承租者经营。

  如果由于疫情扩散,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疫情,导致承租者所经营的商业主体无法正常营业或经营收入大幅下降,继续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执行将产生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双方可就租金减免问题进行协商,或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定。但是,按照过往案例,法院一般判令按照承租者受影响的程度,酌情减少部分租金,而并不会免除全部租金,否则将会把所有风险转嫁至出租者身上。

  以下为“非典”期间减免部分租金的案例:

  (1)(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必然导致承租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的目的落空,承租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经双方协商,出租人已经减收承租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承租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承租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出租人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

  (2)(2008)鲁06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2.租赁物用于商业用途,但是未受疫情影响。

  若租赁物用于仓库、办公、生产等用途的,往往受疫情的影响较少,或者甚至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以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租赁物用于居住用途,疫情未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

  若租赁物属于居住型用途,承租人或其物资仍占用租赁物,则承租人不应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变更合同,或者要求减免租金。原因在于,疫情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承租人并未因疫情而影响其对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符合合同目的。除非由于疫情的发生,租赁物被查封,丧失原有的用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否则难以要求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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