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琳:北斗走出去需重视法律风险管理

法制日报 2019-05-10 阅读量 299

      北斗走出去需重视法律风险管理

      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杨君琳

      □本报记者 廉颖婷

      4月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圆桌峰会,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采取一系列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有力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和世界经济发展。

      就在4月上旬,第二届中阿北斗合作论坛在突尼斯举行,这是北斗系统开通全球服务后,首次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举办的重要活动。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与阿拉伯信息通信技术组织签署发布了《第二届中阿北斗合作论坛联合声明》,强调双方继续在北斗导航系统多领域开展合作。

      如何有效防范北斗导航产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杨君琳。

      记者:我们了解到,您一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的立法工作,倡导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不仅是中国的北斗、世界的北斗,更是法治的北斗。您认为北斗走出去与法治北斗有何联系?

      杨君琳:北斗系统走出国门、服务全球,国际影响大、面临风险多,蕴含并涉及诸多政策、法律问题。法治是各国抵御和防范国际投资以及贸易风险的重要机制,也是北斗系统走出去的必要保障。可以说,法治是北斗国际合作的通用语言,是北斗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北斗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

      记者:不久前在突尼斯共和国成功举办了第二届中阿北斗合作论坛,这标志着北斗系统走出去又迈出重要一步,一些北斗企业希望抓住机遇在阿拉伯国家开展投资。关于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防控,您有怎样的建议?

      杨君琳: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那就是,进行任何一项投资都存在风险,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认知和管控。北斗系统海外应用推广,要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有些阿拉伯国家法律法规对北斗系统推广还有限制,企业也会面临着包括劳工、环境、税收、外资准入、建设审批等多方面的政策风险。北斗走出去除了依靠政府间谈判、牵线搭桥外,更需要企业之间的合作。

      对于走出去的北斗企业,我认为一定要多从法律上考量,充分研究了解所在国法律政策,研究他们的政策变化,注意相关领域的立法活动,积极规避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能将思维停留在国内,想当然地按照国内的方式投资、开展工作,这很容易埋下风险隐患。

      记者:对于希望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开拓海外市场的北斗企业,您如何评价投资的法律风险?

      杨君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北斗企业重要投资目的地,总体而言,我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立法风险、执法风险、贸易壁垒风险等方面。

      立法层面风险。“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依照其法系不同,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适用规则等差异较大,同一纠纷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各异。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大多处在发展阶段,许多国家有关投资贸易的立法仍处在不断调整完善中,相关法律的修订比较频繁,这会使投资者很难把握即时法律规则,给企业带来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

      执法层面风险。不少国家在劳工、土地、融资、财政、产业政策等方面规则不健全、不连续,执法随意性大,互相冲突。有些国家对外国或外资企业在执法力度上有所歧视,甚至会有针对性地对某些跨国公司或者海外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管制,这会严重影响到合同的执行以及纠纷解决,投资安全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贸易壁垒风险。贸易壁垒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通常做法之一。比如,个别国家通过签订国际协定和提高进口关税的方式,实行差别待遇。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看,个别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作出特别检测规定,以确认其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是否有害。但由于这些国家和中方产品的技术标准不同,特别检测必然加重中方企业的负担。

      记者:北斗企业走出去后如何有效防范这些风险?

      杨君琳:我认为防范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举措:

      一是及时了解所在国法律政策导向。北斗企业可以通过参考商务部网站投资指南,或通过国家驻外使领馆所设立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海外投资市场信息服务中心等,了解投资所涉法律风险,了解东道国的投资情报与信息,避免或尽量减少因为法律调整所造成的损失。

      二是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在投资项目论证阶段,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同时,对该具体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作出投资决策。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国签署了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合作协议,已同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国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建议企业优先选择已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国家,利用政府关系增加对东道国的责任约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是强化法律服务。企业到国外投资,从项目可行性论证开始至项目运行终止,都应当聘请法律专家提供相关服务。如果项目投资额较大,最好同时聘请中国和所在国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评估;研究投资所在国的产业准入限制和国家安全审查等重大问题,就获得审批的策略提供整体方案;陪同企业实地考察项目,参加初步洽谈,出具书面意见;负责境内外法律的衔接问题;共同起草、审阅法律文件;提供项目运营阶段的法律服务,包括合规工作、日常运营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等。

      四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走出国门要注意入乡随俗,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竞争与反垄断、税收、劳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当然,无论如何防范和小心谨慎,纠纷和争议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关键是如何解决纠纷和争议,尤其是面对外国的当事人,处于异国他乡的陌生环境,要分析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正确选择和确定应对之策。

      总之,北斗产品和服务在海外市场不断扩大,这为中国北斗企业的海外推广带来了广阔机遇。但风险和挑战依然存在,我相信只要把握好就可以演变为机会,从而为北斗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力和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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