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钦州国土系统两名“蛀虫”获刑
原标题:因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钦州国土系统两名“蛀虫”获刑
刘承良和罗映红受审。
浦北检察院供图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浦北讯(记者钟小启 通讯员韦海宁)11月14日,钦州市国土局钦北分局原局长刘承良、地籍股原股长罗映红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分别被浦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承良、罗映红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违规为钦州某公司办理三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刘承良分三次共收受赖某权代表公司送给的21万元现金;罗映红收受赖某权送给的5万元现金。经鉴定,刘承良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9790万元,罗映红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9209.5万元。
在受贿方面,2009年至2017年期间,刘承良利用其担任钦北区国土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办理方面给予他人关照,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现金共计86万元。
除了赖某权送的21万元现金,在2013年春节前,刘承良在钦州市汽车总站木井路附近收受了某房地产公司陈某华送的10万元现金;2010年10月份,为了得到刘承良在石场开采方面的关照,那蒙镇某石场的林某洁以出资帮助刘承良装修其在翰林福第小区房产的形式,将装修费5万元折抵好处费送给了刘承良。
罗映红受贿是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他利用其担任钦北区国土局地籍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办理给予他人关照,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现金共计22万元。
其中2017年3、4月份,罗映红在钦州市国土局钦北分局门口收受钦州某公司郭某伟送的3万元现金;2017年年初,在钦州市某中学门口对面收受颜某莲送的4万元现金;2013年,罗映红在其单位门口附近收受钦州市某置业公司黄某丽送给的5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承良、罗映红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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