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的通告

玉林新闻网 2020-07-10

  为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7月6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的通告》,明确玉林市秸秆禁烧区。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秸秆全天禁烧区或限时禁烧区非允许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或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决定划定玉林市秸秆禁烧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焚烧的秸秆种类

  本通告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部分的总称,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黄豆、芝麻及其它农作物收货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和田间作物生成的落叶、杂草等。

  二、秸秆禁烧区划定范围

  本通告在玉林市辖各县(市、区)划定秸秆禁烧区域。

  (一)全天禁烧区

  1.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人口集中区及周边、机场周边。

  (1)以下镇(街道)的辖区所有范围:

  玉州区:玉城街道、名山街道、城北街道、城西街道、南江街道、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

  玉东新区:茂林镇;

  福绵区: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石和镇、新桥镇、沙田镇;

  北流市:大里镇、新圩镇、塘岸镇;

  陆川县:平乐镇、珊罗镇、马坡镇、米场镇、沙湖镇;

  博白县:径口镇;

  兴业县:卖酒镇、龙安镇、大平山镇、小平山镇。

  (2)行政区划或地名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2.道路沿线两侧。

  玉林全市境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省公路干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3.特殊区域划定。

  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限时禁烧区

  在县(市)未进一步划定各自辖区的全天禁烧区前,本通告已明确划定的全天禁烧区以外所有区域均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区管控要求

  (一)全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露天焚烧秸秆。各镇(街道)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每年的1-3月、11-12月期间,每日15时到次日10时(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临时焚烧的除外)。

  2.玉林市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重大活动期间等需要临时特殊管控的时段,限时禁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具体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发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全天禁烧区或限时禁烧区非允许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统一监督工作,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农机服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气象和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的秸秆焚烧行为管控,加强宣传力度,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六、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各镇(街道)具体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除本通告已明确划定的全天禁烧区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各辖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可细化到具体行政村屯),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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