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传阅这份《野生动物保护法》小常识

“健康八桂”微信公众号 2020-06-30 阅读量 543

今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具体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要举措


那么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

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呢


请大家赶紧传阅这份

野生动物保护法小常识


野生动物防护法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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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归谁所有?

答: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对保护野生动物有什么权利义务?

答:我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野生动物保护如何分级?

答: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约90多种)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约230多种)。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确定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能否捕猎?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能否猎捕?

答:可以。但是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此外,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猎捕野生动物有何限制?

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4)未取得持枪证而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6)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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