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骑女儿电动车撞死人 女儿需担责?法院:不需要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20-06-2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两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死者家属维权时遇到了难题,负主要责任一方所驾驶电动车的车主是其女儿,其女儿是否需履行共同赔偿责任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近日,北流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2019年9月27日傍晚,甘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以及韦某芳驾驶电动车分别行驶在路上。双方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韦某芳驾车通过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甘某驾车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芳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韦某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韦某芳所驾驶的电动车登记车主是其女儿李某兰。

  甘某家属向北流法院起诉,并称李某兰未对该车投保且对车辆保管不善,致使韦某芳随时能驾驶该车,两人均存在较大过错,要求韦某芳和李某兰共同赔偿70%的损失。北流法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在庭审中,李某兰辩称,电动车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自2015年起一直是由母亲韦某芳保管使用。要求其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法院予以认可并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法院确认韦某芳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兰的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其必须购买保险,李某兰虽然是电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为甘某家属请求李某兰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韦某芳赔偿损失共计42.25万元给甘某家属;驳回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母亲骑女儿电动车撞死人 女儿需担责?法院认为:女儿虽是电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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