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5名涉毒人员被判刑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20-06-22


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宣判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江秀秀)6月19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陆川县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对3起分别涉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涉毒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刑期。3起毒品案件中,贩卖毒品2起3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起2人,3起毒品案件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出狱后再犯

  100元出售毒品获刑1年多

  今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陆川县滩面镇上的一个路口处,以100元价格出售一小包毒品可疑物给他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陈某某出售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1克及毒资100元。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另查明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决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两人非法持有毒品

  获刑8个月

  今年3月10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可疑物,在陆川县米场镇一家药店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非法持有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0.85克。经鉴定,潘某、潘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判决潘某、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贩卖毒品

  两“中间商”均获刑

  今年3月16日,被告人丘某甲在陆川县滩面镇的一祠堂路口,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以100元价格出售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丘某某。之后,丘某某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带到陆川县滩面镇某水库的一间废弃屋内,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以130元价格出售给蓝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了丘某某出售的一小包净重0.08克的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甲、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决丘某甲、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今年以来,陆川法院共受理毒品类案件28件35人,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将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涉毒数量较大、贩毒、运毒的首要分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犯罪分子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严格进行公正司法审判,重拳打击涉毒犯罪分子。

  原标题:贩卖、非法持有毒品 陆川5名涉毒人员被判刑

  (责任编辑: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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