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过失引起东葛路在建工地火灾,南宁一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南宁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2020-06-17 阅读量 1035
6月13日下午,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在建工地一楼突然发生火灾,滚滚的黑色浓烟飘到几十米的高空,大火燃烧猛烈。接到报警后,消防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过努力,终于将大火扑灭。
当天下午14时19分,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在建工地一楼着火。接警后,南宁支队立即调派高层站共2个灭火编队10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此次火灾造成1楼露天平台堆放的挤塑板及周围的防护网烧毁,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事后,经消防部门调查,引发火灾是因为该工地的一名工人杨某,在使用手磨机和电焊机切割棚架管时,火星将一楼露天平台堆放的挤塑板及周围的防护网引燃,从而引发火情。消防人员还了解到,现场工作的工人杨某未持有相关证照,同时未进行动火作业登记,就私自在建筑工地1号楼5层使用手磨机和电焊机切割棚架管,从而引发火情。
经调查取证,杨某对自己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由于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南宁市长堽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该责任人已被送至广西南宁市拘留所执行。
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提醒:有以下行为,责任人均会被相关部门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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