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手,她却险些输掉官司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2020-05-1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白纸黑字,有借款合同上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那叫明明白白、一清二楚。可家住玉州区的原告赵某拿着借条去告广西某公司欠债不还,却差点输掉了这起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借款给他人到期未还,过了4年才追讨

  2014年4月26日,广西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赵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为月利率2.5%,到期还本付息。2016年4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也未及时追讨。

  借款期限届满后,又过去了4年,赵某才想要回当年的借款,于是向广西某公司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广西某公司拒不归还。无奈之下,赵某于今年2月24日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西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由速裁团队法官黄霁春担任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广西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向原告赵某借款是事实,利息太高,对诉讼时效有异议,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赵某则认为,没有过诉讼时效,被告未结清本金利息,属于继续借用。

  庭审中,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涉案借款本金20万元系赵某向他人借的,后因其生活出现困难,家庭负担较大,才向被告追索该笔借款。法庭上,原告赵某还因此一度落泪。被告也有难言之隐,其公司连年经营不善、入不敷出,公司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黄霁春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当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一方体谅到原告赵某难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主动表态:被告愿意15天内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赵某也表示不再主张超额利息,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莫做懒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

  办案法官解释,该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总则》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该案中,借款关系发生在2014年4月26日,约定还款期限两年即2016年4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直至借款期限届满又过去4年,原告赵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上,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原告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催讨债务,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赵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即享有抗辩权,即以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幸的是,本案最后经过调解,被告体谅到原告的难处,主动表示愿意还款、同意履行,这才让原告赵某避免了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莫做权利上的懒汉。权利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享有抗辩权,从而出现对权利人不利的情况。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权利人可以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或者债务人答应还款等。

  原标题:借条在手,她却险些输掉官司 法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

  (责任编辑: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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