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 啥?我就钓个鱼,怎么还犯法了?
在禁渔区内捕捞
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海马哥、海藻兄、海晏君的行为
很有可能因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而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环境保护行动刻不容缓
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
北京房山法院
环境保护庭审判员刘英飞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李凤茹
携手“普法巴士”
共同开启“关爱环境 绿色发展”
普法“云课堂”
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人民陪审员、社区居民等
50余人在线“听课”
让我们一起用法律武装头脑
做绿水青山守护人吧!
刑庭法官助理李凤茹介绍
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
会构成刑事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矿产、森林、珍贵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包括15个罪名: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污染环境罪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为被告单位某陶瓷颜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为改善车间生产环境,张某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为了清洁方便,张某在生产车间的墙根下开了一条沟,用自来水冲洗改进工艺后地面上散落的细磨原料,冲洗后的水排进了厂院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内。
环保局通过对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废水中六价铬浓度超限值三倍以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被告人单位某陶瓷颜料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租赁了村集体的40亩土地后,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在该块土地上非法开采砂石。
经鉴定,该村的建筑用卵石、碎石属于矿产资源,被告人侯某开采的矿产价值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
鉴于被告人侯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经使被开采的土地复耕,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被告人付某等7人收购混有生活垃圾的混合垃圾在房山区某山涧处倾倒。经核实及鉴定,涉案地点内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截至2019年2月,因建筑和生活垃圾压占,原有17.67亩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丧失,林地严重毁坏。
最终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二万元不等的刑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在发展捕鱼垂钓爱好活动之前,还应当对当地禁渔区、禁渔期、不同捕捞对象的最小网尺寸的网具的规定、幼鱼比例的规定等等进行了解,同时不能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
随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不断加大执法的力度、强度
房山法院审理的
涉及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的
诉讼与非诉案件逐年增多
“云课堂”的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庭的刘英飞法官
就结合典型案例
为大家做出了相关法律提示
案例一
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9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随后,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
同年12月27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李某认为,他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和房山区政府均认为,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对李某经营的澡堂院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院内西侧渗坑内的事实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同时,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原告李某对笔录作了签字确认,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涉及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原告李某提出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我市的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案例二
未依法备案登记表
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这个案例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生态环境局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备案。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仍需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践中,要求经营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案例三
未安装油烟净化被罚
拒不缴纳罚款或成“失信人”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5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胡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两个灶眼,均未安装配套油烟净化设施。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听证告知胡某后,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后经催告,胡某仍未缴纳。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胡某罚款一万元。
法院判决
这个案件涉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胡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所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胡某罚款一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法官提示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罚款决定,胡某不提起诉讼又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若胡某仍拒不缴纳罚款,将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老赖”,其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网购等生活均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子女读书考学,尤其是考公务员、军校等政审可能无法通过。
这堂主题环保课
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认可
王红
房山区人大代表
环境保护关乎你我他,普法活动正当时,学习了!
李刚
房山区政协委员
房山法院开展的普法活动意义深远,让每一位公民做普法的宣传员、环境保护的监督员,希望多多组织此类活动。
保护环境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
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
明确环保责任
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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