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

​南宁云-南宁日报 2020-05-20 阅读量 563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作出具体规范。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按学年或学期计收(实行学分制的大中专院校按学分计收),要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多种方式确保顺利完成学期或全年教学计划。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各地各校将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0人点赞

相关推荐

中国援助抵达意大利,使馆脸书被一个词刷屏
环球网|2020-03-14
借助“南宁渠道”投资兴业信心足
南宁日报|2019-01-02
鹿心社: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
广西新闻网|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