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钱袋子有保障了!这个重磅条例5月起正式实施

“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 2020-05-10 阅读量 510

2020年

5月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正式实施啦!

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已经开启!

长按扫码查看政策原文

我们一起来学习!

这个条例都有哪些“干货”?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开启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时代。

《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明确清偿责任、重点领域治理、强化监管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压实各方责任

明确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

2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方式、周期、支付台账管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3明确清偿主体责任

明确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责任,以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4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是确保“有钱发”。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是确保“发到位”。《条例》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工资保证金、按月足额支付、施工全过程结算、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一金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5强化监管措施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扩大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加大对主要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6提高违法成本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为让更多人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南宁人社也专门制作了两个公益短片↓↓↓

沙漏漏掉了时间但是不能漏掉法律责任不能漏掉农民工工资

我们一直期待着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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