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04-08 阅读量 621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来自境外的输入性风险逐步加大。我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健康管理,对所有中外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为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运行,请有关境外返邕入邕人员、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以实际行动助力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四、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过程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具有以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情形应予行政处罚,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应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南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规定处理。

  十、群众发现境外返邕入邕人员非法入境、入境后不如实报告或不遵守隔离规定等线索,在疫情响应解除之日前,可向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举报电话:12320。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予3000-10000元现金奖励。

  特此通告。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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