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可申请理赔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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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预防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可以申请保险理赔。经自治区招标采购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保我区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

  补偿时间可向前追溯3年

  《通知》明确,2018年11月6日起,需要补偿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受种者或受种者法定监护人、受种者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受种方)可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下向保险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保险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核算补偿金额,受种方与保险公司签署补偿协议书后,保险公司将补偿款直接划拨至受种方账户。

  保险期限1年,自2018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5日24时止。保险对象为保险期限期间在广西范围内接种第一类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其他相关病例。或是自2018年11月6日起向前追溯3年(即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在这期间广西范围内发生的,并且调查诊断专家组已经作出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且没完成补偿的病例,将移交保险公司跟进后续补偿工作。

  补偿分多个标准,最长补偿20年

  申请补偿保险依据必须是广西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家组鉴定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均无异议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补偿标准: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执行《办法》标准。补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

  医疗费:受种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支付。

  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期限从申请调查诊断之日起至确认补偿之日止。

  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照乘坐的汽车或者火车票据(软卧除外)凭据支付。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2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残疾用具费: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功能辅助器具的,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功能辅助器具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按照20年计算。

  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

  一次性补偿病例:

  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排除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标准为死亡7万元~10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7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

  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按照《办法》伤残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额的1/2。

  其他,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不排除异常反应的病例,承担相关医疗、交通、陪护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2万元。

  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偶合死亡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标准为一次性补偿3万元~5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5万元。  (记者 梁桂香)


  原标题: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 可申请理赔 保险期限可向前追溯3年,补偿分多个标准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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