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赖资,共同出资人起诉维权却被驳回,原因竟是……
与人合资购买股权,合同到期后,合伙人却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张先生不得以垫付了购股款、违约金。然而,当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合伙人归还一半购股款时,却被法院驳回请求。张先生有苦说不出,导致他吃大亏的原因,竟是在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里,没有约明出资比例。
合伙人赖资致被诉 他只好先垫付
事情要从2012年底说起,张先生与合伙人龚某得知某石场转让,欲认购股权。当年11月底,张先生、龚某与三名石场原股权所有人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龚某收购石场三名持股人100%股权,转让价款为900万元。
转让合同签订当天,张先生又与龚某、老陈(原持股人之一),就石场经营签订《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同约定:张先生、龚某、老陈三人为合伙人关系,共同经营石场,三人就该企业的出资总额为900万元,其中张先生、龚某共同出资600万元,占股权70%;老陈出资300万元,占股30%,老陈的出资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
签订两项协议后,张先生依照约定,向三名原持股人支付了转让款共350万元。老陈也依约,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300万元用于石场的合伙出资。一番换算,张先生、龚某尚欠250万元转让款没有支付给原持股人。张先生认为,余下转让款应该由龚某自行支付,然而龚某却一直没有支付钱款。
转眼间,约定的转让股权付款时间已过,石场三名持股人迟迟拿不到转让款,向法院起诉追款,张先生不得不依据判决,先行支付余下的转让款、违约金等费用共257万余元。
因协议未约出资比例 维权败诉
一阵闹腾后,龚某仍然置身事外,依旧不履行支付义务,张先生气急,一纸诉状向玉州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龚某支付600万元出资额的一半款项,即300万元。
事情结果超乎张先生预期,仅因一个细节,他的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龚某与老陈就经营石场签订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了三人共同出资共计900万元,其中张先生、龚某出资600万元,占股权70%等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
但在协议中,张先生、龚某作为同一方,共同出资600万元,其各自出资多少却并未约定,双方未约明出资比例的情况下,张先生请求确认被告龚某支付出资额的一半(即300万元),在没有证据、事实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近日,玉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梁代坚)
原标题:合伙人赖资,共同出资人起诉维权却被驳回,原因竟是——未约明出资比例他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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