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恶性汽车撞人事件肇事者吴惠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公开审理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2

  玉林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12日上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玉林城区2017年“8·9”恶性汽车撞人案件。被告人吴惠忠被玉林市检察院指控,醉驾将受害人钟某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然后又将钟某拖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整个庭审持续2个半小时,庭审结束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吴惠忠被押进审判厅。


  庭审现场。


  被告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及新闻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27Y96小型汽车在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将行人刘某撞倒后,又与被害人钟某(殁年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钟某搭乘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刘某和钟某两个女儿受伤,而钟某与二轮摩托车则被卡在为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吴惠忠肇事后当即刹停车,并停留在原地。旁人见状上前猛拍打吴惠忠的左前门车窗告诉其车前卡有人,但吴惠忠没有理会,也没有下车确认车前是否有人,又继续启动汽车前行,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将被卡在其车前保险杠上的钟某及摩托车拖拽于汽车的车头之下,拖行900多米,直致钟某从汽车脱落,致使钟某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至玉林汽车总站附近时,被闻迅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后钟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惠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案件审理依法有序进行。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控辨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辨论,充分发表意见。


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被告人吴惠忠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对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见,认为自己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并做最后陈述。

  责任编辑: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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