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宾馆洗澡摔倒身亡 宾馆和同住同事成被告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18-11-17

  从外地来玉林出差,王先生和一同事入住玉林某宾馆,不料突发意外,他在宾馆洗澡时不慎跌倒身亡。事后,王先生的家属以没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宾馆告到玉州区法院,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与王先生同住的同事。

  今年10月16日,玉州区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一审判决:玉林市某宾馆承担10%的责任,死者王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同住的同事不用担责。

  意外:来玉林出差,入住宾馆洗澡摔倒身亡

  2017年6月28日晚,王先生和同事杨某从外地来到玉林出差,两人入住玉林市某宾馆。

  次日晚22时许,王先生吃完晚饭回到宾馆后便去卫生间洗澡,杨某则在房间内看电视、玩手机。

  按理说洗个澡应该不用花太长的时间,可王先生进去洗澡后迟迟未出来,当杨某意识到王先生洗澡时间较长时,便去敲卫生间的门,发现里面没有回应,踹门踹不开,便急忙叫来宾馆保安一起把门踢开,发现地上竟有一摊血,王先生躺在地上没有了知觉。这一幕吓坏了众人。

  杨某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可等到120急救人员赶到后,还是没能将王先生救回来。

  争议:宾馆和同住的同事要不要担责?

  王先生正值壮年,就这样走了。他的家属悲痛欲绝,事后将玉林市某宾馆及杨某起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宾馆承担70%责任,赔偿49万余元,杨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

  王先生的家属认为,宾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宾馆卫生间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没提示地巾怎么用,事发后没及时报警和采取抢救措施,作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该有相关急救的专业知识,宾馆对员工没有这方面的培训,错失了急救的时机,导致医务人员赶到时,王先生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对于同住的杨某,王先生的家人认为杨某没尽到相关提醒、救助义务。

  可宾馆和杨某都不这样认为,他们都觉得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今年7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宾馆及同住的同事对王先生的死有没有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宾馆坚持认为,宾馆卫生间的防滑措施已做到位,使用了防滑地砖,设置有“浴后地湿,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并备有地巾。

  在法庭上,王先生的家属不再要求杨某对王先生的死进行赔偿。事发一年后,他们冷静下来,并了解了事发当时的情况,认为杨某在事发时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杨某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证据:王先生的妻子发微信表示杨某已尽到相关义务,不需要杨某担责,不责怪他,并感谢他。

  一审判决:宾馆担责10%,同住同事无责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2140.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玉林市某宾馆虽使用防滑地砖,设置有“浴后地湿,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并备有地巾,但对地巾的使用未有提示,应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死者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洗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摔倒受伤而死亡,其自身的不慎是造成受伤的主要原因。

  被告杨某与死者王先生同住一个房间,在发现王先生洗澡时间过长后,出于关心和警觉,拍门询问未有答应后,及时向宾馆反映情况,在发现王先生倒地受伤后,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其对王先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玉林市某宾馆承担10%的责任,死者王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法官提醒: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虹坚)

  原标题:男子宾馆洗澡摔倒身亡 宾馆和同住同事成被告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宾馆担责10%

  责任编辑:李家州

0人点赞

相关推荐

【视觉玉林】“蓝鹰”展翅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2018-06-03
专题|繁华与宁静,顷刻间随心切换
2017-10-12
柯木至沙河三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
玉林晚报|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