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试婚起纠纷 法官释法析理促调解
1995年出生的潘某与1997年出生的朱某,双方于2015年偶然认识,经过简单了解后两人便决定交往,交往初期两人感情尚好并开始了同居“试婚”生活,之后潘某怀孕并于2017年9月生下一个小男孩,但两人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了小孩后两人便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无法忍受的潘某开始带小孩回娘家,两人从此分居生活。由于孩子体弱多病,潘某经常需带孩子往医院跑,但小孩户口落在朱某住址,朱某拒不配合潘某办理小孩相关身份证件,导致潘某无法为儿子办理医疗保险。潘某也曾跟朱某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但是朱某的父母对孙子难以割舍,始终不肯同意由潘某抚养孩子。为了解决小孩落户看病问题,潘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儿子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朱某每月支付小孩1500元的抚养费。
博白县人民法院龙潭法庭黄振豪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比较淡薄,感情不和、经常打闹、分居生活,最受苦的也是孩子,小孩年龄尚小,体弱多病,须尽早解决抚养落户问题。因此,调解更能营造一个相对和谐的环境,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此黄法官在庭前多次通过微信、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对两人展开调解工作,但未能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月26日下午,朱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参加庭审,黄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如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劝解工作,打消了被告及其父母关于探望小孩的顾忌,使他们明白哺乳期内的小孩原则由女方抚养,同时小孩较小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道理,更让原告明白抚养费要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当地抚养水平来主张的法理。原、被告开始紧张对峙的情绪逐渐舒缓,二人的情绪转向理智与客观。最终,双方在黄法官主持调解下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9年3月起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原告,被告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原告应予以配合。
原标题:男女试婚起纠纷 法官释法析理促调解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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