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2019-05-10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梁华 通讯员 李晓梅)5月8日,兴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包某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兴业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天的庭审分为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两个阶段。据兴业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包某成、杜某伟、石某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以每月3万元租金租赁了被告人项某建位于兴业县城隍镇塘肚村鲤鱼岭处的土地,用于建设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铅锭冶炼加工场,并雇佣被告人耿某生、宋某博、王某喜、苏某管理加工场,进行废旧铅蓄电池还原铅生产。2018年2月,被告人包某成、杜某伟、石某杰又在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原五七农中旧址处增建了处置废旧蓄电瓶加工场。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

  经鉴定,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原五七农中旧址非法处置废旧蓄电瓶加工场里,已拆解的废铅蓄电池极板、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废蓄电池塑料壳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危险废物,共76.58吨。经对该加工场提取的样本鉴定,总镉、总铅均超标;兴业县城隍镇塘肚村鲤鱼岭铅锭冶炼加工场里,加工产生的尘灰含铅为30.03mg/L,含镉为10.79mg/L,属于危险废物。

  兴业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成、杜某伟、石某杰、耿某生、宋某博、王某喜、苏某、项某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兴业县检察院认为包某成、杜某伟、石某杰、耿某生、宋某博、王某喜、苏某、项某建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污染了兴业县城隍镇的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向兴业县法院诉请:判令包某成、杜某伟、石某杰、耿某生、宋某博、王某喜、苏某连带赔偿治理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废旧蓄电池拆解场所受污染的应急处置费、制定修复方案费。判令包某成、杜某伟、石某杰、耿某生、宋某博、王某喜、苏某修复被污染的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废旧蓄电池拆解场土地,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状况。

  兴业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合并审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依法有序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污染环境吃官司 兴业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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