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5年后起诉,前妻争要女儿抚养权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19-06-14
  离婚5年后,前妻起诉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而此时的她已再婚且有了孩子……日前,陆川法院审结这起孩子抚养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前妻提供的证据,不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和协议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不予支持。

  前妻:当初放弃抚养权实属无奈,前夫无法照顾好女儿

  2012年11月,黎某(女)与李某某登记结婚,此时的她已有孕在身,婚后一个月便生下了女儿小珍(化名)。

  女儿的到来,并没有让这个小家庭更加稳定地持续下去。因感情不和,黎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只持续了一年半,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好小珍的抚养权归李某某。

  后来,黎某再婚有了孩子,可去年11月,她一纸诉状将前夫李某某诉至陆川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小珍由其抚养。

  既然离婚时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为何过了多年却反悔了?黎某说,当初协议离婚时,她为了让前夫及早同意离婚,遂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他抚养。但前夫常年在外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办完离婚手续至今女儿一直随她生活,由她抚养。

  至于自己再婚,黎某说,她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再婚家庭待女儿很好,女儿已习惯随她生活,在她住所地上幼儿园。女儿自己也自愿随她生活。随着女儿生理日渐成熟,由她照顾更为有利。

  前夫:一直未弃抚养权,是前妻拒不履行协议

  对于前妻所言,在法庭上,李某某称不是事实,他一直没有放弃小孩的抚养权。协议离婚后,前妻称女儿还小应跟随母亲为宜,遂将女儿带在身边照顾。后他一直要求前妻履行当初的协议,将女儿归还给其抚养,但前妻一直找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议。2018年8月,他将女儿带回,办理了幼儿园入学手续;同年9月,前妻又借故将女儿接走。之后,他就女儿的问题未能再联系上前妻。

  李某某称,他从来没有忘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在女儿与前妻生活期间,他一直都给付女儿抚养费。前妻虽然照顾女儿,可并不尽心,女儿一哭就给糖吃,导致女儿小小年纪就得了蛀牙。

  对于前妻请求变更抚养权,李某某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他开有公司,前妻再婚后已有小孩,现又有身孕,从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上比较,他有更好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条件。

  法院:不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和协议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且领取了离婚证,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及探视权等问题,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原、被告离婚后,虽然小孩在原告处生活了多年,但不能以此暂时出现的情形来否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达成的关于抚养小孩的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和协议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故原告主张变更小孩抚养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这几种情形为: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4种情形,除去兜底条款以及儿童自己本身的意愿以外,另外两种情形均是抚养人自身出现了不适合抚养儿童的情况,并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抚养儿童的一方条件变好、想去抚养孩子了,就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

  立法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遵循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形:孩子在父母之间被踢来踢去,不想抚养的时候就放弃,想抚养的时候就争夺。

  法官提醒,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仅是国家、社会应当遵循的活动原则,也是为人父母者对待孩子应有的态度和责任。中国有句古话,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孔飞)

  原标题:离婚5年后起诉 前妻争要女儿抚养权 法官:抚养关系的变更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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