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被烧无法经营,租金却要照常交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19-06-14
  一旁杂物房起火,租赁的铺面遭殃,屋顶被烧坏,屋内待售的高档家具也烧毁一批。火灾后,铺面无法继续经营,承租人还得交租金,否则将面临1万元的违约金。近期,容县法院审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房东返还承租人5个月租金12500元。

  铺面失火被烧毁

  承租人还要交租金

  欧某在容县容州镇平坡村有一间铺面,区某租来经营家具。2018年10月18日,因旁边一杂物房起火,区某承租的铺面跟着遭殃,屋顶烧坏,屋内销售的高档家具也烧毁一批。

  火灾过后,因房屋无法使用,区某无法再租赁该铺面经营家具,但要解约却不容易,因为区某和欧某之间有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达不到合同租赁约定时间,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10000元。区某承租的铺面还没有到合同约定时间,双方就铺面租赁合同解除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区某无奈向欧某缴纳了5个月租金12500元。

  今年4月,区某面临困境,无奈一纸诉状将欧某起诉到法院。

  火灾不可归责于承租人

  判房东返5个月租金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区某坚持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欧某退回火灾后交纳的12500元租金。欧某则认为,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火灾不是因为自己引起的,坚决不退房租,而且要求区某承担不履行租赁合同的后果,即给付违约金10000元。

  面对双方当事人差异巨大的诉求,法官耐心对案情抽丝剥茧,从租赁合同签订的情况、火灾对铺面的影响、火灾后铺面的后续等一系列情况进行了分析。法官认为,火灾是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客观因素,而且火灾后区某铺面毁损,欧某也没有按时维修,致使区某不能承租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后,法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欧某返还租金12500元给区某。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区某因火灾导致无法承租铺面继续经营,而且面临着铺租和违约金的困境。面对这种情况,虽然大火无情,但法律是有情的,法律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维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记者 陈梅 通讯员 何孔清)

  原标题:铺面被烧无法经营  租金却要照常交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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