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城北碧水人家游泳馆“8·6”事故后续,游泳馆被罚20万元
事件:五岁女童游泳池溺亡
2019年8月6日16时43分,宋某某带着孙女和亲戚来到城北碧水人家游泳馆游泳。开始时,宋某某带孙女到中池(0.8米至1.5米深度)游泳。5分钟后换到小池(0.3米至0.6米深度),宋某某留孙女一人在小池,吩咐亲朋好友在池边照看孙女,但是没想到,孙女一个人游到了中池。
不久后,救生员刘某辉巡查发现中池有一名小女孩溺水,马上跳下泳池将她救上岸。随后现场人员对小女孩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同时拨打120和110报警,2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继续对小女孩进行抢救,最后小女孩抢救无效死亡。城北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事故发生后,该游泳池停业整改。
调查:女童监护缺失,游泳馆无持证救生员在岗
玉州区应急管理局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事发时,该女童监护缺失,且游泳自救能力不足,擅自进入到深水区域游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而碧水人家游泳馆在没有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救生员配备不足,且事故现场无持证救生员在岗,未能及时发现,救生保障能力欠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事发游泳馆被罚20万元
玉州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的《碧水人家游泳馆“8.6”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游泳馆未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证明了碧水人家游泳馆属无证经营,还雇用无救生证人员上岗。该游泳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碧水人家游泳馆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玉州区应急管理局建议碧水人家游泳馆对溺亡女孩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而碧水人家游泳馆也被责令限期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如限期后不能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将报请关闭或取缔该游泳馆。(记者 张宗海)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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