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继父卖子 辩称送人抚养

2016-07-07

  俗话说 “虎毒不食子”,但是宋某贤为了钱财,将继子贩卖给他人的行为让人不胜唏嘘。近日,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陆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贤拐卖儿童一案。



  【案情回顾】



  2006年9月,罗某兰携带4个孩子(2男2女)与宋某贤组建新的家庭。两人共同生活一个多星期后, 宋某贤以抚养困难为由,欺骗罗某兰,通过梁某琼、胡某凤的介绍,在陆川县温泉镇陆兴北路泗里村铁路涵洞口附近,以1.2万元的价钱,将罗某兰的次子冯某权(一岁半)卖给林某彬。



  2015年5月13日,宋某贤因其他犯罪被陆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罗某兰向民警反映了宋某贤于2006年将其儿子卖掉的情况。经依法调查查明,2006年9月间,宋某贤通过胡某凤、梁某琼介绍,以1.2万元将罗某兰的儿子(冯某权)卖掉。宋某贤对其将冯某权卖掉的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宋某贤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遂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概况】



  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宋某贤辩称,其没有贩卖继子,而是与罗某兰一起将冯某权送给他人抚养,罗某兰是自愿的,并签有 “自愿书”,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官认为,虽然罗某兰与宋某贤一起将冯某权送养他人,但是罗某兰主观是送养,并不要他人的钱财,其要求以后能见到孩子。罗某兰大字不识一个,虽然其在 “自愿书”按下指印,但其是在不知道 “自愿书” 内容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宋某贤的意做的,不能认定为罗某兰的真实意见。而被告人宋某贤向梁某琼提出,将冯某权送养要一万多元钱,事后确实得到1.2万元,主观上有出卖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将幼儿冯某权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宋某贤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构成要件,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寄语】



  与传统的通过诱骗、抢劫等手段拐卖婴童的案件不同,本案是一起继父将继子卖与他人的典型案列。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贤对妻子罗某兰隐瞒事实,以罗某兰不识字为契机骗取罗某兰在送养“自愿书”上按下手印,将其次子冯某权卖与他人, 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明显不属于按正规的手续将子女送予他人抚养。值得关注的是 这样贩卖孩子的行为, 在如今社会中, 特别是农村中并不避讳,很多人认为,民间私下送养孩子只是想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并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传统习惯的糟粕思想, 会给人贩子提供灰色的空间,会让孩子成为无辜的牺牲品。



  本案中,虽然林某彬不是人贩子,但是他抚养了将近10年的养子最终还是回到了亲生母亲身边,这对林某彬来说无疑有点不 “公平”,对孩子冯某权来说也是心灵上的一种创伤。儿童不是商品, 因此,如果要送养或者收养小孩,必须要走正规的渠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送养、 领养手续。这样的送养、收养关系才合法,受国家法律保护,才能真正意义上保障孩子能够在新的环境下健康、快乐成长。广大民众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出现。



  原标题:财迷继父卖子 辩称送人抚养 法官: 送养领养孩子均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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