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仲裁开放月”活动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2018-09-02

  公开庭审典型案例现场,大家认真旁听。

  8月28日上午,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进行,与以往庭审案件不同的是,此次庭审现场的旁听席上坐满了观众。

  原来,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8月组织开展“仲裁开放月”活动。当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律师、新闻记者、工会、企联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代表参加此次仲裁庭审现场旁听。

  公开庭审

  随着仲裁员一声宣告,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余斌华主审的失业待遇赔偿争议案件正式开始审理。申请人赵某,之前在玉林某银行工作,在1996年因犯罪被刑拘,2002年被判刑,直至今年5月份才刑满释放,失业在家。后来赵某到原单位要求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被告知没有为其缴交失业保险费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赵某便前来市仲裁院提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

  审理现场,依次进行了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展开了激烈交锋。据了解,失业保险是国家从1999年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要求单位为个人购买该保险,在此之前,实施的是待业保险。被申请人是否依法为申请人赵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成为审理争议的焦点。庭审历时一个多小时,双方当事人在仲裁院的主持下初步达成调解意向。

  当天的庭审现场,充分展示了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展现了仲裁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不买失业保险是要赔偿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院再作出裁决。”余斌华告诉记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超过5年的,每超一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余斌华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待遇,用人单位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即使劳动者存在犯法被判刑的情形,刑满之后依然可以领取失业待遇。

  坚持调解为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数据显示,今年1~5月,玉林市共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08件,其中案前调解195件,立案受理争议案件213件,已结案165件;仲裁结案率达77.5%,调解成功率达80.3%。

  余斌华介绍,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坚持调解为先原则,即落实案前调解、强化案中调解,坚持案后调解,将“以调为主”贯穿于仲裁工作中,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平台,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中。“我们的调解率都在60%以上,在全区名列前茅。”余斌华说,今年1~5月的案件调解结案率均在70%以上,可见调解的重要性。

  针对弱势群体案件,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开辟了“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未成年工、伤残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缩短案件处理时限。(记者 黄 冰)

  原标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仲裁开放月”活动 典型案例引发众人深思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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