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江坝玩耍落水溺亡,同伴相救却成被告!二审判决……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18-11-01

  朋友在江坝上玩,不小心掉到水里,少年奋不顾身相救也落入水中,事后,他和父母却成了被告,这是怎么一回事?来看看日前玉林市中院审结的这起由溺水事件引发的官司。

  3少年相约钓鱼1人落水

  施救少年等人成被告

  小米、小万、小言(均是化名)3人是朋友,都是十一二岁的年纪,他们经常在一起玩耍。

  2015年9月13日下午1点左右,小米、小万、小言3人相约去南流江钓鱼。大约4点钟,3人走到沙牛江坝上玩,小万不小心掉到水里,小言见状赶紧去救小万,也掉到水里。小言得到他人相救脱险,可不幸的是,小万却溺水身亡。

  正值花季的儿子就这样走了,小万的父母悲痛万分,事后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小言、小米和他们的父母以及出事河段的管理单位玉林某防洪管理处。小万的父母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因儿子的溺水身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防洪管理处

  担责15%赔偿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万在事发时年龄为11岁8个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走在水坝上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认知能力,自己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小万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多教育监管自己的孩子,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小米、小言只是约小万去钓鱼,并没有约其到水坝上玩耍,两人与小万的溺水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故小米、小言及两人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防洪管理处没有在事发的河段、水坝设置防护设施及树立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5%,即516804×15%=77520.6元;综合防洪管理处的过错程度,赔偿小万父母精神抚慰金3000元。

  谁为孩子的溺亡担责?

  各方有说法

  一审判决后,防洪管理处不服,今年3月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防洪管理处认为,其在涉案河段两旁均树立警示标志,已履行管理职责;小万是小学五年级学生,受过安全教育,对涉案河段的危险情况应有认识;小万想去看电鱼,而疏于自身安全,不小心行走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与其单位的管理没有关系。

  面对小万家人的索赔,小言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事发时,小言看见小万掉下水里,不顾生命危险,跳到水里去救小万,如果没有其他人救助,小言也可能遇难。小米父母也认为,3个孩子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相约去玩耍,行为本身无对错,无责任。小言小米两家都认为,小万的溺水身亡,责任在自身及其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其后果和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终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市中院认为,沙牛江坝为防洪管理处管理设施,该坝与河堤上的城区人行道路连接,行人可以自由出入。防洪管理处作为管理单位,没有设置防止行人进入的设施,坝上也没有安装防止行人落水的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万未受阻拦进入沙牛江坝最终溺水死亡,防洪管理处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防洪管理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日前, 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提醒:要加强孩子防溺安全教育

  官司虽至此告一段落,但这样的溺水悲剧总是令人心痛。在此,再次提醒,学校和家长们要加强孩子防溺安全教育:不要私自到江河湖泊游泳;不要独自在河边、山塘边玩耍;万一同伴发生溺水的情况,切莫贸然下水救人,应马上呼喊大人搭救……只有这些防溺水事故安全知识深入到孩子的心中,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黄双)

  原标题:少年江坝玩耍落水溺亡 同伴相救却成被告 法院二审判决,救人者及其父母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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