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毒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15年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2019-06-27

容县人民法院涉毒案宣判现场。

  6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对3起涉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辩称患病需吸食少量毒品以止痛,铁证认定是贩毒

  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佳在其入住的玉林市某酒店房间内,以12900元的价格将3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朱某卫。吴某佳辩称自己没有贩毒,只是因患病需吸食少量毒品以止痛。容县公安局民警对吴某佳所住酒店房间内进行检查,从吴某佳的皮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包55.55克、氯胺酮4包6.56克、海洛因4包11.46克。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8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如今,吴某佳再次贩卖毒品,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对被告人吴某佳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交友不慎跌入“坑”,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梁某文先后在容县县底镇某加油站路边、县底镇靖北村的路边、县底镇临时市场、平河村某队李某彬家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植某清,共收取植某清毒资600元。

  2019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彬在其位于容县县底镇平河村的家中,容留梁某文、植某清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文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彬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梁某文多次贩卖毒品,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李某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梁某文的违法所得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出狱后又贩毒,累犯被重罚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南在容县黎村镇某桥头附近的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锰,温某锰将一部手机折抵300元毒资交给朱某南。

  2018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南驾驶摩托车从容县杨村镇到广东省信宜市向他人购买毒品后运输回到容县杨村镇。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容县杨村镇杨村圩将朱某南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到毒品可疑物3包。经称量,扣押到的3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1.27克。经鉴定,扣押到的3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南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实施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朱某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朱某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朱某南的违法所得的一部手机,依法予以追缴。

  原标题:容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被告人最高被判15年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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