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大里镇“彩菊”爆炸案一审判决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2019-12-01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钟冬艳 关梅)备受社会关注的北流市大里镇罗坡村猪岭山坡爆炸案,日前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凌某国有期徒刑7年,禤某林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二人共同赔偿本案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7年,凌某国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私自在北流市大里镇罗坡村猪岭山坡凌某胜的简易房屋内制造烟火药加工成“彩菊”烟花。

  2018年3月起,禤某林在明知道凌某国非法制造烟花,仍为其非法购进制造烟花的原材料,交由凌某国生产半成品“彩菊”烟花并回购凌某国生产的半成品烟花。

  2018年11月3日10时许,在凌某国、禤某林非法生产爆炸物的窝点——北流市大里镇罗坡村猪岭山坡凌某胜的简易房屋内,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烟花爆竹的原材料起火爆炸,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及周围房屋等人身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检察官提醒:烟花爆竹的违法生产和经营,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种非法生产的行为,使自身和他人都陷入高度危险状态。同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还扰乱当地的市场经营秩序。

  原标题:大里镇“彩菊”爆炸案一审判决 私自加工“彩菊”造成两死两伤,两名责任人被判刑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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