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玉林这些地方将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违者最高处罚10万元!

玉林新闻网 2019-12-06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玉林新闻网讯(记者 刘子扬)记者从12月6日从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10月25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此外,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条例》颁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该《条例》是玉林市人大常委会直接起草的第一部实体法。《条例》共20条,主要对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禁燃区的划定、烟花爆竹销售,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10类禁放地点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第八条规定了10类禁放地点,主要是国家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场所、交通枢纽和文物保护单位,如国家机关办公区、博物馆、加油站、养老机构、公共绿地、学校等。

  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县(市、区)人外民政府发布;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可罚10万元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予以处罚的情形。

  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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