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玉林市政法机关对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出台!

玉林市委政法委 2020-02-10

  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2020年2月6日,玉林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玉林市委政法委、玉林市中级法院、玉林市检察院、玉林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玉林市政法机关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机制》共四章十五条,明确了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原则,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以及附则。

  其中,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为: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检测、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等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检测、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犯罪案件。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他人外出聚餐、玩乐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案件。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案件。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名义,以“祖传秘方”、“特效神药”等为噱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犯罪案件。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伤医、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九)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援助武汉或为控制疫情名义非法募捐或盗窃、诈骗、抢夺、抢劫以及强拿硬要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专款及物资的犯罪案件。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起哄闹事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十六)其他涉疫刑事案件。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波及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从自身做起,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遵纪守法。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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