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12-31
  (2019年12月30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推进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的支持,实施精准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和精准监督的工作思维,着力为玉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司法保障。

  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实现司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撤案、撤诉。

  五、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全市工作的中心和大局,紧盯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依法重点办理下列公益诉讼案件:

  (一)南流江、九洲江等重要流域,苏烟水库、圭江、绣江、绿珠江等重要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固体废物、水、大气、土壤污染案件;

  (二)大容山、天堂山、那林等自然保护区,沙石等矿产资源,水源林、公益林等林业资源,耕地、保护动植物、文物等资源保护案件;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以及公共用餐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四)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闲置,恶意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案件;

  (五)非法骗取、套取国家专项财政奖补资金、扶贫资金,违法少征免征、恶意拖欠国家税费,违法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件;

  (六)侮辱、诬蔑、诽谤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破坏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案件。

  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互联网侵害公益、众多公民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民族情感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七、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调查权,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必要的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等;

  (六)勘验、检查物证、现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检察建议;

  (二)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检察机关可以对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宣告和抄送。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被建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

  十、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回复时,应当附整改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监督不当的,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到回复后,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以及群众代表参加。

  十一、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被监督机关不接受、不落实检察建议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效果评估。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及时起诉。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的衔接机制及配套工作机制,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十四、检察机关应当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加强公益损害修复工作衔接,督促责任主体对受损公益进行修复,督促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急处置、代为修复等职责。

  十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作,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检察机关提出引导侦查建议的,公安机关应按建议内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遭受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处置,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加强协作,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拒不根据检察建议整改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及移送执行等问题。

  十八、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涉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

  二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的办法,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二十二、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推动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

  二十三、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注重发挥监督职能,推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认真落实整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推动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机制。

  二十四、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善于从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十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奖励和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对经核实采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必要的奖励。

  二十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制考核,提高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应当积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组建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选聘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协助办案,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七、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八、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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