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每年1.2万元!这些高校毕业生在南宁工作满1年可获学费补偿

南宁日报 2019-11-12 阅读量 584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年人才留邕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18〕70号)精神,2018年以后(含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满1年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补偿标准为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服务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为帮助符合政策条件的青年人才及时享受学费补偿政策,原定2019年学费补偿申请工作截止时间由10月31日延迟至11月20日。欢迎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并请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在指定时间内交材料到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市教育局719室),  咨询电话:0771-2618970。

对自愿来邕留邕工作3年以上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业务群众办事指南

  申报条件

  (一)2018年以后(含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

  (二)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南宁市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三)承诺在南宁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含3年)。南宁市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含驻邕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中:南宁市企业是指列入南宁市属地管理并依法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工作地点范围包括南宁市五个县、七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

  补偿金额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这一标准的,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实行补偿;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这一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金额实行补偿。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服务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从到岗服务满3年的,一次性补偿完毕。

  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在毕业后第12-36个月内提出申请,2019年申请时间为9月1日-11月20日)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一)《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申请人建行银行卡复印件1分,核原件;

  (五)《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申请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人与南宁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以上能说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1份,单位需盖章,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七)申请人在南宁单位就业期间社保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官网查询,并选择开始工作当年和申请当年查询截图1份)。

  (八)以上表格可在南宁市教育局官网-信息公开-财务与审计-学生资助栏目下载。

  接收材料单位

  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市教育局719室),咨询电话:0771-261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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