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实施意见管理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可加二维码智能芯片

南宁新闻网 2019-11-14 阅读量 404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意见>>提出,鼓励在地名标志上探索应用二维码、三维码、智能芯片等新科技手段。

  当前,广西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比较滞后。比如,现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政策,主要依据1990年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变化,该政策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另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发现,当前全区城乡地名标志仍存在设计不统一、书写不规范、设置不合理、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维护维修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各地地名标志样式多达20多种。

  此次新出台的<<意见>>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标志管理等方面制定明确要求。例如,明确地名标志制作标准,参照地名标志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广西实际,规范了7类地名标志的制作标准,基本覆盖光西城乡全域。同时,提出对地名标志质量、档案、创新等要求。

  <<意见>>明确地名标志书写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范书写内容和形式,特别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书写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在地名标志上探索应用二维码、三维码、智能芯片等新科技手段,并要求要建立健全地名标志档案,重点归档地名标志设置方案、检测合格报告、分布图、登记表、实地照片、移动拆除更新备查表、定期检查自查记录表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地名标志档案数据库等。

  同时,明确有关部门要对地名标志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并对历史遗存地名标志的保护提出了要求。加大违反地名标志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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