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我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及本会各分支机构。
二、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2.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和停用
(一)本会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
1.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 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的使用
1、用章范围
(1)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文件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2)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本会公章或秘书处公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2、用章程序
(1)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等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秘书处保管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4.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四、违规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的,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正式公开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联合会秘书处。
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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