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案在南宁宣判

南宁新闻综合频道 2019-11-21 阅读量 472

  11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某机电有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陆军1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公司使用“陆军1号”商标时,部分产品上印有雷锋肖像。

 

  2018年1月前后,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始向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截止2019年9月,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货物的价款总计10余万元。

  之后除直接销售外,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又先后向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提供涉案产品供其零售。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在经营销售涉案产品时,制作了印有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

  2019年9 月17日,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店面招牌已被经营者自行拆除。

  法院认为,被告将雷锋肖像,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侵害了雷锋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呼应诉讼,四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如下:

  一、被告永刚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判处生效之日起7天内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

  二、被告南宁市某某工具机电商行、南宁市某某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沙镇某某五金店,依本判决生效截止7天内停止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

  三、被告永刚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工具机电商行、南宁市某某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沙镇某某五金店,依本判决生效截止7天内通过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

  四、被告永刚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工具机电商行、南宁市某某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沙镇某某五金店,7天内通过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媒体道歉的公告。

  市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陈扬表示,该案件是广西全区,由检察机关针对英烈肖像权侵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起针对英烈肖像权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被告的侵权行为得到确认,四个被告对其侵权行为也是予以认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四个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雷锋烈士肖像权的侵害,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公众引起一个警醒,就是呼吁公众能够以正确的合理的方式热爱英雄崇尚英雄,大家来共同维护英雄的美好形象。

  记者:黄林汉 实习:潘文英

  编辑:李绍华

  编审:党军 周阳

  来源:南宁新闻综合频道

0人点赞

相关推荐

展示南宁文明风景线 歌曲《最美斑马线》推出
南宁日报|2020-06-28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 军队抽组医疗力量承担武汉火神山医院医疗救治任务
央视新闻联播|2020-02-03
青秀区召开深入推进“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
青秀区融媒体中心|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