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坚决不问,关乎自身关乎他人

青秀检察 2019-11-22 阅读量 548

  ★★★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加强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深刻意义。关于该《实施办法》的重要性,青检君告诫各位检察人员及其亲朋好友:

了解三规定,时刻要清醒,

做到不过问,口舌要收紧;

保证不插手,手脚要干净,

千万不干预,办案要公平。

党纪和国法,做人做事经,

底线和红线,时刻记在心;

不害人害己,泾渭要分明,

守正和创新,一生坦荡行。

  关于《实施办法》,有哪些重要填报内容需要掌握呢?请听青检君娓娓道来。

  

    

  填报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填报主体

  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退(离)休人员。

  填报内容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均应记录报告。

  6.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不填内容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填报方式

  承办人员记录的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汇总报告上个月记录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填报责任

  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检察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经审查构成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人点赞

相关推荐

南湖小区社区“时间银行” 把关爱送到老党员身边
青秀区津头街道南湖小区社区 |2019-03-20
防“疫”知识宣传海报丨共同战“疫”!请做好防护
广西日报|2020-03-10
南宁市各界党员群众收听收看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
南宁新闻网|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