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1 阅读量 351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桂环规范〔2019〕2号)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划定南宁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仅限于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

  (一)全天禁烧区。

  1.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机场周边

  (1)以下街道(镇)的辖区范围:

  兴宁区:民生街道、朝阳街道、兴东街道、三塘镇。

  江南区: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沙井街道、苏圩镇。

  青秀区:建政街道、津头街道、南湖街道、新竹街道、中山街道、长塘镇。

  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北湖街道、华强街道、上尧街道、安吉街道、衡阳街道、新阳街道、石埠街道。

  邕宁区:蒲庙镇、新江镇。

  良庆区:大沙田街道、玉洞街道、良庆镇、那马镇。

  高新区:心圩街道、安宁街道。

  经开区:那洪街道、金凯街道、吴圩镇。

  (2)上述城区、开发区其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所在行政村(社区)的辖区范围。

  (行政区划或地名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2.道路沿线两侧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3.特殊区域

  (1)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2)“双高”糖料蔗基地。

  (二)限时禁烧区。

  除全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一)全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各城区、开发区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每年的1—3月、11—12月每日下午3时到次日上午10时之间(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临时焚烧的除外)。

  2.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

  3.重大活动期间等需要临时特殊管控的时段,具体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发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全天禁烧区内或在限时禁烧区非允许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工作,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和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六、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县、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划定本辖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八、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9月12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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