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善的法规制度强制生活垃圾分类

广西新闻网 2019-12-02 阅读量 515

  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修改后的《条例》注重源头减量,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件包装材料,设定多项罚则,餐饮、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罚重点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多次违规或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垃圾混装混运也将被处罚。修改后的《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8日 《北京青年报》)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长期、复杂且繁重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设施设备配置、资金配套等方面的支持,更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实际上是和公民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明确下来形成政策法规,公民自然会在潜意识中要求自己去遵守,从而有利于增强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如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更加注重源头减量,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无疑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虽然全面启动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分类标准、监督考核制度及奖罚机制,公众分类投放的自觉性不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垃圾分类管理面临执法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激励政策等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分类试点工作推进缓慢,效果不明显。就此而言,开展垃圾分类管理,政府有责任、现实有需要、群众有呼声、社会有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破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深层次难题、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十分必要且紧迫。

  垃圾分类,首先是明确分类标准。此次,北京市修改后的《条例》就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这方便了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再比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指向更具体,制度更刚性,处罚力度更大,这显然值得各地效仿借鉴。

  当然,一项法规的出台,既要有前瞻性,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要考虑可行性,对于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执法面临的困难等,都要考虑周全并不断完善。因此,要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首先必须保证执法力量要跟上,维护法律尊严,让政府有威信。其次,还需在推动法规落地上出实招,提前介入,尽快着手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及措施,实现无缝对接。此外,维护法规权威,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事,全社会都要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带头执行,都有提醒、劝阻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要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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