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差旅费补贴管理标准

联合会秘书处 2021-07-24 阅读量 4009

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

 

联合会差旅费补贴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本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广西信息化发展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包括正副会长、秘书长等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专家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有相关主管部门通知文件或相关主题活动函件,并按规定报经本会秘书长和会长等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组织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企业(含会员)邀请参加的会议、考察原则上是邀请谁负责,不列入本会差旅开支。 

第五条 本会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和其他杂费补贴等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委员或退休前为厅级或以上务兼职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专家或处级职务兼职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般工作人员或其他临聘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本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本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长其他厅级兼职领导,或其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属于本会公派出差,费用由本会承担,不得向会员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应加强对本会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事会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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