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获奖给予50万奖励

南宁新闻网 2019-12-17 阅读量 601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该奖项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广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此次《管理办法》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历届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实践,对2013年11月制定实施的《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推进建设质量强市,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通报表扬,不颁发奖金。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据了解,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如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等。同时,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南宁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此外,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无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

  在监督管理方面,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将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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