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环江融媒体中心 2021-05-14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县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治理,切实解决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社会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第二条、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等可以供公众活动的场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禁止下列社会生活扰民行为

(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三)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标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依据规定划分,我县城区没有1类区域,只有2、3、4类区域,具体为:2类标准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为60dB(A),夜间为50dB(A),适用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绿地等,本次划分中包含:①城北居住、商混片区(环江一桥沿桥西路至城北加油站沿线两侧、城北加油站沿民族路至原糖厂路口沿线两侧以及西南路沿线两侧范围内的商混居住区);②城东居住、商混片区(以江滨路沿线两侧、桥东路沿线两侧、凯丰路沿线两侧、大安路沿线两侧的商混居住区);③新开发区(以民族路、金环大道为中心的新开发商混居住区);④规划范围内,不属于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绿地区域。总面积约为6.99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59.39%。

 3类标准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为65dB(A),夜间为55dB(A),适用于规划区西北侧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防护绿地,总面积约为2.33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19.80%。
      4类包括4a类和4b类。4a类标准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为70dB(A),夜间为55dB(A);4b类标准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为70dB(A),夜间为60dB(A)。4a类标准适用区主要包括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包括规划区内的二级公路、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范围,总面积约为2.45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20.81%。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不划定4b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五条、相关罚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社会生活噪声排放超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以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本通告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环江公安局
值班编辑:卢文斋
校对:韦丽硕
审核:卢文斋
监制:谭绿叶
投稿邮箱:hjrongm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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