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新规:占道挖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非常影响市民出行,南宁市立法严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新规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9月24日,南宁市司法局和市政园林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全面重新修订的《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1同一条路不同工程要同时进行
为避免同一道路反复开挖,新办法规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相关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养护维修等计划,统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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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还明确,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应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2道路挖掘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新办法规定,挖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考虑到一些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同时对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顶管工程等特殊工程作出除外规定。
此外,对延期的情况,新办法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以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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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办法还规定,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20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3日前在门户网站、涉及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市民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
3“围而不工”超过10天要公示
新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如果连续停止施工超过10日,应当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工原因和恢复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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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暂停施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督促恢复施工;逾期仍不恢复施工的,应暂时恢复交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新办法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并明确: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的,由率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受理。
受理部门应当就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区道路反复开挖
对大伙出行影响挺大的
新办法进行了规范
希望以后出行能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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