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2021-03-18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修订我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总结晋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严格依法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研究细化征收流程、征地补偿安置等配套政策。依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健全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探索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标准地”制度,建立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对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可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研究制定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属新产业新业态的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符合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用途设施(不含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拓展地上地下空间,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国有企业改制依法依规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产。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地主体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经批准可在5年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五)完善土地要素管理机制。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制度,统筹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机制。实施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推进我省不动产登记立法相关工作。

  二、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为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体系。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逐步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以居住证为依据、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探索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

  (七)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立法相关工作,完善新时代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才评价、吸引、使用、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深化校地人才交流合作,探索选派优秀干部人才到省内外高校挂职,推动高校科研成果在我省落地见效。探索高层次人才灵活用编制度,支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聘用或交流到事业单位工作。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探索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服务和选派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到政府部门学习锻炼。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建立协调联动、及时高效的劳动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

  (八)建立健全技术技能评价机制。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采用同一评价标准、同一评审程序、同一资格证明、同渠道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加强高校专业学科建设。推动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九)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建立完善适应新时代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引才机制。支持高校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为载体,多形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八闽英才”培育工程,支持企业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团队,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引才联络站建设,实施省引才“百人计划”等重点人才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子女可按相关规定选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当于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符合条件的国内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签证或居留许可。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发展,推进台湾职业技能、执业资格采认相关工作。

  三、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

  (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探索开展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创新发展投资板块、生态板块,建设完善资源要素交易机制、交易平台。支持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规范化管理和上市,引导上市公司优化投资回报、强化现金分红。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诉讼机制。

  (十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引导、培育、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综合运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金融工具融资。引导企业发债融资,推动发行小微金融债、双创金融债、永续金融债等专项债券。创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增信方式和债务融资工具。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

  (十二)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搭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系统。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推进“银税互动”、“金服云”、“信易贷”等平台建设。构建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长效机制。完善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加强普惠涉农和小微信贷投放财政奖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打通传统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协同配合的渠道,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服务功能。

  (十三)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争取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先行先试政策,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搭建境外融资平台,支持开展境外项目贷款。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合资、分支机构。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改革,满足跨境资产配置需求。

  四、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充实知识产权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十五)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落实“军令状”制度和攻关任务“揭榜挂帅”等机制。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和中试设施。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科研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科技创新竞赛奖补力度。进一步简化优化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报审核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十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加大激励支持力度,高质量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加强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和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福建中心建设。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加快推进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强化共性技术供给,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十七)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入驻并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鼓励采用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政府采购订单等质押融资方式,为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服务。

  (十八)加强对外科技创新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联合共建一批创新平台。鼓励制药企业加大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力度。指导外国专家工作单位实行离岸创新和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鼓励外籍科学家领衔和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出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及技术服务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五、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十九)深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公用企业和公益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汇聚更新公共数据,健全公共数据汇聚保障机制。深化数据治理,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全流程网上处理纠错机制。全面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依法有序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建设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创新推出一批便民利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加快培育数据开发市场主体,建立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的制度规范。

  (二十)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提升数字产业化,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金融、生态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特色高效数字农业,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5G+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培育智能化现代服务业,赋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二十一)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实施办法,健全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机制。健全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建立跨部门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加强数据资源安全技术防护。

  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二十二)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机制。开展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的城乡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完善标定地价体系。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所属行业及规模、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试行特殊事项清单在工资总额方面单列管理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规范存款市场产品创新,严肃存款计息合规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科学理性制定存款利率。

  (二十三)强化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健全要素价格公示、动态监测预警、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

  (二十四)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健全向一线劳动者倾斜分配制度。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

  七、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

  (二十五)推进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健全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建设东南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数据登记、评估、定价、交易使用监管机制,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制度,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的路径和机制。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

  (二十六)健全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制度。逐步建立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的土地市场。规范技术市场交易。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行业自律机制和从事大数据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信用档案。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自律办法。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七)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加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探索要素交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健全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二十八)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把要素应急管理和配置作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对相关生产要素的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在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方面,运用发挥好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法治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对改革典型案例、改革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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